山西晚报|《隐秘的角落》热播 剧中法律知识普及一下( 二 )


律师解读:
首先 , 严良的父亲已经丧失了监护能力 , 《民法典》第39条规定 ,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, 监护关系终止 。 可见 , 严良的父亲对严良的监护关系已经终止 。 而终止以后 , 由于严良没有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, 因此依据《民法典》第32条之规定 , 应由民政部门或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担任其监护人 。 在这种情况下 , 严良被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。 之后 , 陈警官愿意承担监护职责 , 希望变更监护人 , 则应依据《民法典》第28条第(四)项之规定“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 , 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。 ”陈警官成为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, 并经民政部门同意变更了监护人 , 因此 , 其变更监护人行为合法有效 。 依据民政部《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》第27条之规定“儿童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 ,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为其办理离院手续” , 则严良可以名正言顺地离开福利院了 。
山西晚报采访人员 郭卫艳